判刑三年正常坐三年,若符合减刑条件的,可以减刑。被判处***减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。判刑三年最少服刑一年半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***、***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可减刑原因
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
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
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
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
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
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,判处管制、拘役、***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。判处***的,不能少于十年。有期、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,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。
减刑的适用对象
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。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,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***、***的犯罪分子。这里的管制、拘役、***和***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。其中,管制是限制自由刑;拘役、***和***是剥夺自由刑。由此可见,我国刑法中减刑,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,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。
在其他刑罚执行中,也存在减轻的问题,例如死缓减刑。如前所述,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因而刑种发生变更,将***改为***或者***。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,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,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。当然,死缓犯减为***或者***以后,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,可以视为减刑。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?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: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,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,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。此外,***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,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:在***缓期执行减为***或者***减为***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***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,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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