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、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、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,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、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,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,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。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组织处理。
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、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,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、诫勉书、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,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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