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,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**、开设赌场、以**为业的行为。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,并有人实际使用,就成立本罪既遂,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。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**,并与**为业的,可以考虑以本罪和**罪并罚。
主要方式有:
一是以营利为目的,以行为人为中心,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、承包、租赁专门用于**的场所。提供**用具让他人**的,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。
二是以营利为目的,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**网站,或者为**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。
构成要件:
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以营利为目的。即行为人聚众**、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**,是为了获取钱财,而不是为了消遣、娱乐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。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**、以**为业和开设、经营赌场的行为。上一篇:元稹最出名的十首诗赏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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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